律师成功代理袁某某与湖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8-14浏览次数:0

律师代理袁某某与湖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0日,袁某某名下位于株洲市荷塘区某小区住宅起火,2022年8月15日,经株洲市荷塘区消防救援大队勘验调查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区门禁可视电话低压直流供电系统被接入220V交流电,导致可视门禁电话故障引发火灾。袁某某认为湖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为某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房屋起火原因为小区公共部位门禁可视电话低压直流供电系统线路被乱搭乱接,某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23年7月19日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袁某某诉某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某物业公司辩称1.物业公司不是本案的侵权人;2.门禁可视电话系业主自筹,并请第三方机构安装,且在质保期内,责任不应由被告承担;3.原告家中起火点为门禁可视电话,该设备归原告所有且归原告管理,责任由原告自担;4.鉴定结论金额过高,且部分损失与此次火灾无因果关联,应当剔除。

经湖南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认定涉案失火房屋财产损失评估值为23046元。

后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38246元,某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意见】

一、本案中原告的财产受损属于典型的侵权及违约的竞合,某物业公司对原告房屋发生火灾造成损失,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系某住宅小区9栋的业主,被告为某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原被告属于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房屋起火原因认定为门禁可视电话低压直流供电系统被接入220V交流电,导致可视门禁电话故障引发火灾,公共部位弱电箱接入强电造成起火,又构成了侵权法律关系。

原告选择侵权之诉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理由如下:

1.本案的侵权行为:门禁可视电话低压直流供电系统被接入的220V交流电电线连通楼栋入户大厅内外的两个监控摄像头,该摄像监控系统是某小区物业公司统一决定采购、安装、维护,后台系物业公司统一运营管理,用电也系物业公司管理的公共用电支付,安装过程违反相关法律规范存在侵权行为。

2.过错:被告作为专业的物业服务机构,一方面,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必须配备电工等专业人员,在安装监控设备应当对电路布线进行统一规划;在安装的过程的违规行为应当进行纠正、制止;另一方面,在安装后的安防巡查中物业公司也未能针对电路乱搭乱接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修复。因此物业公司人员配置不全,安转过程操作错误,在安装其监控设备时将强电接入弱电箱,造成业主损失,存在过错。

3.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101、601、901房因门禁可视电话终端接入强电起火,引发火灾造成业主家中各项财产、租金、房屋贬值损失。

4.侵权行为跟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论,原告房屋起火原因认定为门禁可视电话低压直流供电系统被接入220V交流电,导致可视门禁电话故障引发火灾,而没有其他接入因素,因此可以证实物业公司的摄像头安装在低压电箱与原告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争议焦点

二审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某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原告的损失如何确定;3.是否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 

【判决结果】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关于某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起火原因是形状的监控设备220V的强电电源,安装时接入了旧可视门禁系统的电箱,引入220V的强电电源,引发火灾而新监控设备是某物业公司安排电工安装的,某物业公司又是该新监控设备的使用人、公共设施的管理人,对该新监控设备具有维护和排查义务,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显然主观上存在过错。上诉人还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为妥善维修和防护业主共有的电源设备,未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财产安全,对涉案事故亦负有一定的责任,物业公司因上述过错导致案涉火灾事故发生,致使袁某某房屋烧毁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租房损失未实际发生,房屋不存在贬值损失,一审法院认为虽袁某某在房屋受损后并未实际租房居住,但本案火灾造成的案涉房屋袁某某实际不能居住是事实,对房屋使用价值造成了实际影响,因此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的租金及房屋贬值损失亦无不妥,应予维持。

三、上诉人主张将安装监控的实际侵权人作为当事人追加,经审查,如前所述,在本案中某物业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该主张不能成立。至于某物业公司与该具体安装监控等相关人员之间的责任承担,某物业公司可按其法律关系依法另行处理。

【案例评析】

安保管理是物业管理的重中之重,因为它与业主的生命财产的安全息息相关紧密相连。物业公司作为公共用电设备、安防设备、小区内消防设备的管理责任人,应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维修养护,公共区域用电配电箱进行规范管理,应当对小区内的灭火器设备、消防栓、消防报警系统维护保养,使其处于有效期且能够正常使用的状态,物业公司放任违规用电,追逐利润忽略管理,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法院不仅在判决中认定物业公司在弱电箱中接入强电,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认为某物业公司未妥善维修、防护业主共有的电源设备,未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财产安全,具有过错,故应当承担责任。判决对合理分配原被告双方的举证义务、引导物业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合法合规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厘清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的法律关系存在指导意义。 

【结语和建议】

在代理此案之初,根据原告陈述的案情及现有的证据材料,代理律师认为选择侵权之诉,尚不足以达到四要件齐备,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在诉状撰写的过程中,有意模概括糊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未确认起诉依据系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在法院立案受理此案后,代理律师立即向承办法官申请调取火灾事故勘察底档资料及视频资料,通过律师细致核查底档资料,结合实地走访火灾现场及公共区域的布线,发现该小区各楼栋均存在统一型号的监控设备安装,且通过细致查看现场的安装布线、火灾认定结论、勘验笔录,基本能够还原物业因安装监控设备至低压箱内接电的事实,物业公司的侵权责任四要件一一齐备,故在开庭前选择侵权之诉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在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损失鉴定过程中,代理人发现评估认定的损失远低于市场行情,故对诉讼请求进行变更,分项单列损失为房屋内财产损失、租金损失、房屋贬值损失、其他损失等。最终法院在鉴定结论的基础上,支持了部分租金及房屋贬值损失,弥补了委托人的损失。

律师代理诉讼案件是一个动态博弈的过程,一份新证据的的出现,律师可能需要改变既有的诉讼策略,注重案件中证据的收集、法条的归纳、类案检索,结合图文、图表展示,能够帮助法官快速查明事实,有利于采纳己方观点,从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帮助委托人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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